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11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1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4日(星期三)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1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75%。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1,11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01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90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3,90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95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684%;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何启强、麦正辉、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84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4%;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4%;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何启强、麦正辉、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84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4%;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4%;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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