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姚步堂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姚步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姚步堂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姚步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姚步堂:
经查,你作为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于2022年8月9日卖出公司股票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24%,成交金额74,664元。你卖出股票时间处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2022年8月31日)的前30日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副总经理姚步堂先生表示会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次警示函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不当而违反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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