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苏州中级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5财保355号)及《财产保全清单》([2022]苏05执保540号、[2022]苏05财保355号),获悉马德明、马晨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1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至苏州中级法院后,裁定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基本情况
本次仲裁事项系马德明、马晨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事宜,马德明、马晨就公司拟向其出售俄联合股权事宜,认为公司存在违反《框架协议》的行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述仲裁事项相关情况公司已于2022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2)、2022年8月30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8-05)中进行披露。
二、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苏州中级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5财保355号)及《财产保全清单》([2022]苏05执保540号、[2022]苏05财保355号),获悉马德明、马晨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1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至苏州中级法院后,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1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依据以上裁定,苏州中级法院对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查封,目前查封金额总计0元。
三、公司相关的应对措施
针对原告马德明、马晨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委托律师积极应对处理,当前拟向保全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申请苏州中级法院解除对公司的财产保全,减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争取早日妥善解决,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被申请财产保全导致的被冻结账户余额合计人民币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0%,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8.1规定的情形。公司将尽快消除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使被冻结银行账户恢复正常。
2、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清单》。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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