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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20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上市。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20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上市。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因公司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招商证券仍需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近日,公司与招商证券签署了终止保荐协议,并与中金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因此,招商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金公司承接,招商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中金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沈璐璐女士和石文琪女士负责承接持续督导工作。沈璐璐女士和石文琪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对招商证券及其项目团队在公司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一)2020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0年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5,95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186,226.4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1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了《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164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见2021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下,于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详细情况见2022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本次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注销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二)签署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南湾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中国银行机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表述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丙方指中金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璐璐、石文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证券签订的《终止保荐协议》

2、公司与中金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

3、公司与民生银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中国银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与光大银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

附:沈璐璐女士和石文琪女士简历

沈璐璐女士: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担任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的项目协办人。

石文琪女士: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曾担任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并参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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