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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59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款以人民币缴足,共计人民币104,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692,924.5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3,307,075.47元。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接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公司近日与原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子公司、开户银行和中信建投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59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款以人民币缴足,共计人民币104,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692,924.5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3,307,075.47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4月2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44050002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子公司近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浣纱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及中信建投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子公司与开户银行、中信建投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主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1、甲方已在乙方经营单位(乙方经营单位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下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010188000148324,截至2022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3,360,791.7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杭州安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郑州安全运营中心和网络安全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广州安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根据乙方的管理制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系乙方下属分支机构。乙方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的上级单位,有权要求其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对其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宇、黄多可以随时到乙方经营单位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经营单位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经营单位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资金划付由甲方自主完成,乙方经营单位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经营单位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经营单位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经营单位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二)公司、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浣纱支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杭州浣纱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本协议中,甲方二是甲方一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甲方二为协议共同甲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1066180018800023689,截至2022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4,358,900.1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杭州安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宇、黄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如本协议终止,本款将不再具有约束力。

(三)公司、启明星辰企业管理(昆明)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启明星辰企业管理(昆明)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本协议中,甲方二是甲方一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甲方二为协议共同甲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40512800028336592,截至2022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228,434.7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昆明安全运营中心和网络安全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宇、黄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公司、云南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云南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本协议中,甲方二是甲方一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甲方二为协议共同甲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40514100028338197,截至2022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0.1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昆明安全运营中心和网络安全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宇、黄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五)公司、广州启明星辰湾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广州启明星辰湾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本协议中,甲方二是甲方一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甲方二为协议共同甲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45148600036685874,截至2022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2,636,201.0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广州安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宇、黄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六)公司、启明星辰(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启明星辰(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本协议中,甲方二是甲方一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甲方二为协议共同甲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45148500036684235,截至2022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692,341.2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广州安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宇、黄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七)公司、郑州市启明星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郑州市启明星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本协议中,甲方二是甲方一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甲方二为协议共同甲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88002224,截至2022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10,387,371.8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郑州安全运营中心和网络安全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宇、黄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八)公司、郑州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郑州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本协议中,甲方二是甲方一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甲方二为协议共同甲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2022229,截至2022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0.1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郑州安全运营中心和网络安全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宇、黄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浣纱支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启明星辰企业管理(昆明)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云南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广州启明星辰湾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6、公司、启明星辰(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7、公司、郑州市启明星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8、公司、郑州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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