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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已于2022年3月14日作为原告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

证券代码:000616证券简称:ST海投公告编号:2023-016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60,757,589.58元(即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46,400万元担保的利息及其他金额)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谨慎性原则,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将向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46,400万元借款提供的违规担保的全部金额(本金与利息及其他)的30%部分计提预计负债51,742.73万元。

5.公司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已于2022年3月14日作为原告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

6.本次判决将可能影响公司2022年度业绩,公司对2022年度业绩预告进行了修正,预计公司2022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若公司2022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对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初70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受理机构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㈡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

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㈢本次诉讼事项背景情况

㈠本次案件涉及事项前期相关情况

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2018年12月),公司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上述案件立案后,龙江银行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一中院于2022年4月8日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于2022年4月18日再次就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海南省高院。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2022)琼民辖终28号],通知书显示,海南省高院已就龙江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事项立案受理,该案现在审理中。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根据2022年7月13日公司收到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28号],海南省高院驳回龙江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驳回龙江银行新兴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本案由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2022年7月12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琼96民初590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本次诉讼案件为龙江银行作为原告就146,400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根据2022年7月28日公司收到的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96民初590号],因龙江银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海南省一中院已裁定本案按龙江银行撤回起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3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2022年9月5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琼96民初706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法院已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9月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

2022年12月6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案号为[(2022)琼96民初706号],定于2022年12月12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9)。

㈡本次案件最新进展

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初706号]。

㈣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清偿部分确认利息260,757,589.5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留原告本诉未主张债权本金及其他利息、费用的主张权利。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所有案件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法院直接退还原告,由被告向法院缴纳。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初70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的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利息以及其他金额合计260757589.58元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金额为78227276.87元。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5587.95元。由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负担941911.57元;由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367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依据2023年2月28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初706号)判决确认被告海航投资对于海航物流不能清偿龙江银行的利息以及其他合计260,757,589.58元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金额为78,227,276.87元。因此,对于公司为海航物流担保14.64亿元事宜的利息以及其他金额计提预计负债7822.73万元;同时公司管理层认为,由于该项判决与所涉及的公司为海航物流担保的本金14.64亿元具有较大的相关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五条的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依此判断14.64亿元本金也应该参照该判决计提预计负债,所以公司同步就向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4.64亿元借款提供的违规担保的本金的30%计提预计负债43,920万元。综上所述,公司合计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51,742.73万元。同时根据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破1号之一决定书并对应收海航物流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从而导致前次业绩预告金额区间发生变动。

2、业绩修正主要源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影响,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项目,影响金额为51,742.73万元。

3、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开庭,当时龙江银行尚未受领信托份额,一审法院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判决公司承担不能清偿部分30%的连带责任,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023年1月9日龙江银行就本案债权受领全部信托份额,而当时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且庭审已经结束,公司因此未能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根据《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无法向债务人(即海航物流)进行追偿。龙江银行对海航物流的债权是否已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清偿,仍有待进一步认定。

综上,公司拟将龙江银行所受领信托份额情况、海航物流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清偿作为二审的新证据在上诉中提出。如二审最终结果认定龙江银行对海航物流的债权已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清偿,则公司最终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龙江银行确认的申报债权金额-所受领信托份额价值)*30%。公司后续将根据案件的最新进展,依据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龙江银行诉海航投资利息案,一审海南省一中院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判决公司承担海航物流不能清偿部分30%的连带责任。公司根据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栖”)2022年4月15日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后续在海南高院出具终审判决后,如公司需对龙江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向杭州云栖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以消除连带赔偿责任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5、业绩预告修正后,预计公司2022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若公司2022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初706号]。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616证券简称:ST海投公告编号:2023-017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盈利6349.64万元–9524.4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区间为盈利6300.51万元–9475.33万元。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净利润:(扭亏为盈(同向上升(同向下降√其他。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修正的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修正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1、公司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46,4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初706号)判决: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的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利息以及其他金额合计260,757,589.58元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金额合计78,227,276.87元。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公司在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时,就向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46,400万元借款提供的违规担保事宜尚未取得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资料,所以未确认预计负债。

3、公司依据2023年2月28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初706号)判决确认被告海航投资对于海航物流不能清偿龙江银行的利息以及其他合计260,757,589.58元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金额为78,227,276.87元。因此,对于公司为海航物流担保14.64亿元事宜的利息以及其他金额计提预计负债7822.73万元。

同时,公司管理层认为,由于该项判决与所涉及的公司为海航物流担保的本金14.64亿元具有较大的相关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五条的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依此判断14.64亿元本金也应该参照该判决计提预计负债,所以公司同步就向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4.64亿元借款提供的违规担保的本金的30%计提预计负债43,920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合计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51,742.73万元。同时根据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破1号之一决定书并对应收海航物流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从而导致前次业绩预告金额区间发生变动。

3、业绩修正主要源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影响,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项目,影响金额为51,742.73万元。

四、风险提示

1.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开庭,当时龙江银行尚未受领信托份额,一审法院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判决公司承担不能清偿部分30%的连带责任,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023年1月9日龙江银行就本案债权受领全部信托份额,而当时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且庭审已经结束,公司因此未能补充提交相关证据。在龙江银行受领全部信托份额后,根据《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无法向债务人(即海航物流)进行追偿。龙江银行对海航物流的债权是否已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清偿,仍有待进一步认定。

综上,公司拟将龙江银行所受领信托份额情况、海航物流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清偿作为二审的新证据在上诉中提出。如二审最终结果认定龙江银行对海航物流的债权已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清偿,则公司最终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龙江银行确认的申报债权金额-所受领信托份额价值)*30%。公司后续将根据案件的最新进展,依据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根据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后财务数据,预计公司2022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若公司2022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3.其他风险提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616证券简称:ST海投公告编号:2023-018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公司2022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若公司2022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2.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6日开市起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其他风险警示事项仍然存在,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2023年2月28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初706号)判决确认被告海航投资对于海航物流不能清偿龙江银行的利息以及其他合计260,757,589.58元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金额为78,227,276.87元。因此,公司对于为海航物流担保14.64亿元事宜的利息以及其他金额计提预计负债7822.73万元。

同时公司管理层认为,由于该项判决与所涉及的公司为海航物流担保的本金14.64亿元具有较大的相关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五条的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依此判断14.64亿元本金也应该参照该判决计提预计负债,所以公司同步就向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4.64亿元借款提供的违规担保的本金的30%计提预计负债43,920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合计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51,742.73万元。同时根据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破1号之一决定书并对应收海航物流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从而导致前次业绩预告金额区间发生变动。公司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财务测算数据可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为充分提示以上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2条规定,公司将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经审计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616证券简称:ST海投公告编号:2023-019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等公告,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公司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存在未履行程序未披露的关联方担保,因公司未能在上述公告披露后一个月内解决违规担保问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9.8.2条、第9.8.4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6月2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2、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该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3、因公司联营单位海南海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投一号”)对外借款事项触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第五条中第(二)条规定,导致该笔借款被动符合间接方式有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因该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6月6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4、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的情形,以及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

5、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公司2022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若公司2022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一、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㈠未履行程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存在未履行程序未披露的关联方担保的情况,详细内容请见《2020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等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尚有未履行程序未披露的关联方担保暂未解除。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2018年12月),公司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现已获法院正式立案。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上述案件立案后,龙江银行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要求案件移交至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及最高院的批示意见,要求在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海南省一中院于2022年4月8日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于2022年4月18日再次就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2022)琼民辖终28号],通知书显示,海南省高院已就龙江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事项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根据2022年7月13日公司收到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28号],海南省高院驳回龙江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驳回龙江银行新兴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本案由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2022年7月12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琼96民初590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本次诉讼案件为龙江银行作为原告就146,400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根据2022年7月28日公司收到的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96民初590号],因龙江银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海南省一中院已裁定本案按龙江银行撤回起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3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2022年9月5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琼96民初706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法院已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9月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

2022年12月6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案号为[(2022)琼96民初706号],定于2022年12月12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9)。

2023年2月28日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初706号]。判决确认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的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利息以及其他金额合计260757589.58元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金额为78227276.87元。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就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提供2,010.54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2017年2月),相关债权方已于2019年4月就该业务向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连带起诉上市公司,公司已于2021年6月3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中部分判决结果,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6月19日分别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0)。就上述上诉情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已作出了终审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636号,维持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对海航投资与龙江银行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决,判决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2022年4月15日,公司收到关联方企业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栖”)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为尽快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及消除连带赔偿责任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方杭州云栖承诺以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梅灵南路,面积24,545.31平米的产所有权及对应土地面积55,153平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为海航投资对海航物流、海航商控分别提供的146,400万元、2,010.54万元违规担保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担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公司。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2022年4月27日,海航投资与杭州云栖根据承诺函约定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8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进展暨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2022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2)琼民申1433号],因龙江银行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根据公司2022年8月29日收到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申1433号],海南省高院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2022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2022)琼96执1202号,海南省高院作出(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龙江银行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45642.94元。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6)。

2023年2月20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通知书》(琼检民监[2023]3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因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检察监督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2023年2月21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2)琼96执异209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关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龙江银行的执行申请的异议请求。

上述担保均未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余额146,400万元(为海航商控提供2,010.54万元担保已经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担保无效,因此此处暂不包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88%。关于为海航商控提供2,010.54万元担保事宜经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担保无效,且龙江银行已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全额受领现金和信托份额。龙江银行对海航商控的主债权已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清偿,有待进一步认定。

㈡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情况

前期公司在按照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自查中发现,因联营单位海投一号对外借款事项触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第五条中(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之规定,导致该笔借款被认定为间接地有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动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57,688,318.34美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新增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㈢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就尚未解决的未履行程序未披露担保事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与股东及关联方沟通,敦促其解决相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计划:

1、全力推进关联担保解除工作

⑴公司不放弃与龙江银行谈判和解的可能性。

⑵公司就为海航物流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已于3月起诉龙江银行,法院已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续将加快推进诉讼进程,以期早日解决。

⑶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收到关联方杭州云栖承诺函,于4月27日签署抵押合同,前述房地产抵押合同签署后,公司及杭州云栖根据相关抵押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准备相关手续材料,由于本次抵押担保登记事项不同于普通的融资抵押担保业务,相关申请材料暂不符合抵押登记中心办理流程的常规性要求,该抵押登记事项至今暂无法完成办理。该事项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联营公司借款事宜

公司管理层就此事持续高度关注,将持续督促GP方及相关关联方通过REITs项目到期正常退出、出售借款方份额等方式推进还款进度,同时加快论证研究其他可能的各种解决方案,将全力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3、公司将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管控,不断优化公司业务审批及管理流程,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与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学习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和三会运作机制,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不断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风险提示

1、就尚未解除担保及连带赔偿责任事宜,因海航商控、海航物流已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且龙江银行已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全额受领现金和信托份额。龙江银行对海航物流、海航商控的主债权已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清偿,有待进一步认定。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尽最大努力争取尽早完成上述担保解除。但能否解除、具体解除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就为海航商控提供2,010.54万元担保事宜,已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担保无效,因公司需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主债务人海航商控及其关联方已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已在2021年度报告中按照海航集团重整中确认的申报债权金额37,287,163.56元、海航集团破产重整的信托财产及普通信托份额评估咨询报告等,计提了预计负债8,272,157.00元,并对应收海航商控款项全额计提预计信用损失。

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龙江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45642.94元。

2023年2月21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2)琼96执异209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关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龙江银行的执行申请的异议请求。

公司后续将持续关注因该笔诉讼事项引发的相关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沟通处理解除账户冻结和应对诉讼事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抵押资产能否完全覆盖公司未来可能承担的因违规担保造成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海航投资与杭州云栖根据承诺函约定已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目前抵押手续正在按照流程办理,何时及是否能完成抵押手续办理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房地产抵押合同签署后,公司及杭州云栖根据相关抵押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准备相关手续材料,由于本次抵押担保登记事项不同于普通的融资抵押担保业务,相关申请材料暂不符合抵押登记中心办理流程的常规性要求,该抵押登记事项至今暂无法完成办理。该事项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办理完成,并不影响杭州云栖于4月15日出具的承诺函的有效性。承诺函的签署,系杭州云栖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履行了其内部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将本着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密切关注该项资产动态,持续积极沟通杭州云栖及其股东方,确保《承诺函》的可执行性(如需)。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研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制度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的情形,以及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

5、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公司2022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若公司2022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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