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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4)。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昊天天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天娱”)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5.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昊天天娱将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2年7月18日

受理时间:2022年8月16日

诉讼机构名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

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名称:

原告:深圳昊天天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原告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

被告一:成都哇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哇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述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张殷律师

二、本次诉讼案件主要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昊天天娱作为乙方,成都哇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万界微信红包群>委托制作协议》(以下称“《制作协议》”),双方在《制作协议》中约定,由原告昊天天娱负责制作完成万界微信红包群短视频项目,并将制作成果交付给被告一,被告一向原告昊天天娱支付项目制作费用30万元。双方还对项目后期运营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广告收入分成及其他收益分成约定利益风险共担。双方另对交付验收、制作费用的支付、项目款项的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制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昊天天娱依约完成了项目的制作工作,并向被告一交付了由其验收通过的项目制作成果。但被告一却一直拖延向原告昊天天娱支付制作费用,经原告昊天天娱多次催告,被告一仍不支付该制作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一为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是被告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制作费30万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3万元;(3)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律师费2.5万元;(4)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74)。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昊天天娱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粤0305民初14668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昊天天娱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625元,由原告昊天天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山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昊天天娱将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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