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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39名,代表股份数量29,040,2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44%。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1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卞平官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0名,代表股份数量182,366,4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11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数量153,326,1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076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9名,代表股份数量29,040,2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39名,代表股份数量29,040,2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44%。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持有公司153,326,189股的股份。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8,603,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945%;反对4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603,0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945%;反对43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持有公司153,326,189股的股份。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8,587,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394%;反对45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587,0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394%;反对4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杨晟律师、刘荷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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