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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6日9:15-15:00。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A215会议室(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196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中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为1,133,684,103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4,537,589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19,146,514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458,690,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449,336,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49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9,353,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9,354,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9,353,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13%;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49%;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8%。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13%;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49%;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8%。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13%;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49%;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8%。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13%;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49%;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8%。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13%;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49%;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8%。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13%;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49%;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8%。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8,589,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13%;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49%;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8%。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13%;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9%;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13%;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49%;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8%。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相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相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49,336,424股。横店控股和金华相家作为公司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927,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7%;反对74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91,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43%;反对7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19%;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8%。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053,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70%;反对3,617,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7%;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16,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1132%;反对3,617,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730%;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维、宾墨缘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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