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6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186.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1年度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涉案金额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2022年度预计继续计提,最终影响金额以年度审计数据为准。公司后续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最终判决及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2023年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6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就与苏州正济药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3月3日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苏0508民初163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506民初410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正济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费人民币1,318,000元。
二、驳回原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9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7,990元,由被告苏州正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21,662元,原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6,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确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1年度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涉案金额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2022年度预计继续计提,最终影响金额以年度审计数据为准。公司后续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最终判决及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2023年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法采取提起上诉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506民初4107号。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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