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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近日二热公司收到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东区法院”)发出的传票【案号:(2023)辽0104民初1705号】及民事反诉状,要求二热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到庭应诉。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诉讼事项为反诉案件。

2.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待开庭审理。

3.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天热电”)的全资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以下简称“二热公司”)为反诉被告方。

3.涉案的金额:4,625.1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近日二热公司收到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东区法院”)发出的传票【案号:(2023)辽0104民初1705号】及民事反诉状,要求二热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到庭应诉。

二、本案相关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反诉原告: 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反诉被告: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

2.案件起因

二热公司与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天供暖”或“反诉原告”)就供暖负荷移交事项产生纠纷。二热公司作为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大东区法院提起诉讼(内容详见2023年2月15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法院已受理此案,待开庭审理。本次盛天供暖就上述纠纷向大东区法院提起反诉称:2021年10月29日,盛天供暖与二热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供热管理办公室签订《供暖负荷移交框架协议》,约定盛天供暖将位于大东区吉祥一路11号的供热经营负荷及其公司资产转让给二热公司,移交供热负荷总面积88.3万平方米,移交后由二热公司负责该区域的集中供热。协议约定移交基准日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盛天供暖负责,二热公司对盛天供暖预交的水费、电费等各项费用经核实后退还盛天供暖。协议签订后,盛天供暖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进行了交接。后续的2021、2022供暖季由二热公司实施供热,交接后盛天供暖的资产也由二热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协议约定:“盛天供暖收取本年度(2021-2022年度)用户采暖费在账目梳理清楚后及时转交给二热公司,二热公司负责继续收取本年度(2021-2022年度)采暖费,若供暖结束后仍存在未处理清楚的采暖费,再与二热公司需要利用的锅炉及换热站等盛天供暖相关资产进行第三方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抵顶,多退少补。二热公司负责本采暖期间内所有供热负荷及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全部费用”。而二热公司接收盛天供暖的热负荷和资产后,并未支付资产对价,联网后的三修工作也是由盛天供暖在政府要求下组织完成,水电费亦未结清,相关费用均由盛天供暖垫付。盛天供暖认为二热公司未支付资产对价,拒不维护、维修及支付水电费的行为已经违反协议约定,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出反诉。

3.反诉请求:(1)判令二热公司向盛天供暖支付资产价款45,269,781元;(2)判令二热公司向盛天供暖支付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共计878,925.05元;(3)判令二热公司向盛天供暖支付垫付水电费82,290.64元;(4)判令二热公司向盛天供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款46,230,996.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计算,暂记至提起反诉之日为20,000元);(5)判令二热公司配合盛天供暖变更水电费缴费户名;(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热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止目前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十二个月累计未超过1000万元)诉讼、仲裁事项如下表: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后续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2.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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