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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4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本公司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404,709,7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43,900股后的404,665,89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04,665,890元,母公司剩余4,003,891,681.82元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发生变化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3,900.00股后的404,665,8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0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2.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4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4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4月21日至登记日:2023年4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404,665,890元=404,665,890股×1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9.998915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9998915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9998915元/股=404,665,890元÷404,709,790股,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七位,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9998915/股。

2、因实施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公司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后,公司将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律师发表意见后另行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刘思

咨询电话:0431-80557027

传真电话:0431-80557027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4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高新定转”调整前转股价格为:84.75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83.75元/股;

2、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3年4月28日;

3、本次调整转股价格不涉及暂停转股事项。

一、关于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金磊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0号)核准,公司向自然人金磊先生发行4,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该定向可转债于2020年3月11日完成登记(定向可转债中文简称:高新定转,定向可转债代码:124006)。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及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高新定转”转股价格调整相关事宜的议案》,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以及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以及募集配套资金而增加的股本)、配股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上市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上市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202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后“高新定转”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404,709,7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43,900股后的404,665,89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将调整“高新定转”转股价格,具体调整如下:[84.75元/股(调整前转股价)-1元/股(每股现金股利)]=83.75元/股(调整后转股价)。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4月28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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