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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 支持公司解决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前年度存在的为时任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款7000万元提供担保事项,上述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涉嫌伪造公章,违规担保。有关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背景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前年度存在的为时任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款7000万元提供担保事项,上述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涉嫌伪造公章,违规担保。有关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

2021年4月公司与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签订协议(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034)),若未来公司就此案实质性履行了赔偿责任,本公司承担部分将根据大股东的承诺以协议方式转至大连和升,由大连和升承担后与尚衡冠通进行解决。

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本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22)。

因本案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持有的部分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公司在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分配利润被列入执行范围,对公司的征信状况及经营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相关情况请见《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暨资产被冻结的公告》(编号:临2023-008)。本案也是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之一。

二、进展情况

考虑本案债务人及其他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执行时间的不确定性及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为了解决公司上述违规担保问题,在公司大股东大连和升相关事项承诺基础上,大连和升于2023年4月24日将11,228,757美元转入本公司账户,并与本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蔡来寅与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许树茂、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乙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签发了《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7860号。乙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签发《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309号,终审判决乙方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在2021年4月签署了《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若终审判决乙方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乙方被要求代偿的金额,甲方同意代乙方支付。

3、蔡来寅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乙方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乙方发出(2022)粤03执3384号执行裁定书。

4、甲方为乙方实际控制人王文锋实际控制企业,现为乙方第一大股东。

甲方为履行《协议》,同时为乙方解决蔡来寅案相关问题,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达成以下约定。

(一)甲方依据《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309号,向乙方支付判决书中所列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4200万元(按利息年化利率24%计算)。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暂定人民币7700万元(大写:柒仟柒佰万元整)。

(二)甲方已于2023年4月24日由甲方指定公司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名下。

(三)因《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309号,判决乙方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即最终乙方承担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基于此,甲乙双方确定:

1、若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乙方承担的金额少于甲方支付乙方的金额时,乙方应将多余的资金退还给甲方,并相应完成相关占用资金债权转让给甲方的账务处理。

2、若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乙方承担的金额多于甲方支付乙方的金额时,甲方应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

(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约定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除本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条款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双方应依约继续履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补充协议》的签署体现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先生及大股东大连和升对本公司解决违规担保问题的支持。大连和升按照在本案中本公司可能承担的金额计算,以现金支付于本公司账户,代替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也将在后续实际履行赔偿后多退少补并将债权转至大连和升名下,由大连和升进行后续追偿。通过上述安排消除了本公司向股东尚衡冠通提供违规担保的影响。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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