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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26日;登记日:2023年6月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日;

2、除权除息日:2023年6月5日;

3、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含税)。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截至2022年末的公司总股本905,779,3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27,173,381.61元(含税),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増股本分配。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

2、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原则为以固定比例的原则进行分配,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发放年度为2022年度,发放范围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实施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05,779,3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0.30000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2日;除息日(暨红利发放日)为:2023年6月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的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6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26日;登记日:2023年6月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如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现金红利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处领取。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73-84187845

传真电话:0573-84187829

咨询联系人:许丽秀、楚军韬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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