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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汇越量化对冲策略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3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本集合计划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每个封闭期为相近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集合计划第一个开放期为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后续5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第一个开放期所在月份的后续第3个日历月的前5个工作日,第三个开放期为第二个开放期所在月份的后续第3个日历月的前5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每个开放期内的5个工作日均可办理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次开放期共5个工作日。其中投资者可在2022年3月1日、3月2日、3月3日、3月4日、3月7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自2022年3月8日起不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集合计划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本集合计划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2本集合计划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加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集合-中金汇越定开A

集合-中金汇越定开C

注:投资者多次申购的,费用按每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集合-中金汇越定开A

集合-中金汇越定开C

注: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大集合产品转换费用由转出大集合产品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大集合产品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大集合产品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大集合产品的赎回费而定。大集合产品转换费用由大集合产品份额持有人承担。

(1)大集合产品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大集合产品与转出大集合产品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大集合产品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大集合产品申购费低于转入大集合产品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大集合产品的申购费和转出大集合产品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大集合产品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大集合产品申购费等于或高于转入大集合产品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大集合产品赎回费:按转出大集合产品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大集合产品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大集合产品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大集合产品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大集合产品份额净值;

D为转出大集合产品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大集合产品份额净值;

F为转出大集合产品份额的赎回费;

H为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转入大集合产品的申购费率—转出大集合产品的申购费率),当转出大集合产品的申购费率≥转入大集合产品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特别提示:上述大集合产品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大集合产品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的大集合产品资产中列支。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自公告开放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集合计划与管理人旗下其他集合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包括中金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920008;C类份额:920928)、中金安心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920011;C类份额:920921)、中金新锐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920003;C类份额920923)、中金精选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920002;C类份额920922)和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920007;C类份额920927)。

(2)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以及代销机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大集合产品之间的转换业务。大集合产品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换出大集合产品及拟转换入大集合产品的销售。具体业务规则请以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3)转换转入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大集合产品日常申赎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同一集合计划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能进行转换。

(5)其他转换规则参见管理人于【2021】年【8】月【2】日发布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大集合产品开通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如本公告与上述公告不一致,以本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投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中金汇越资管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及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中金汇越资管合同》和《中金汇越说明书》。

9.2 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9.3 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9.4 咨询方式:

如您需更详细了解本集合计划相关事宜,可拨打管理人咨询电话或查询管理人网站。

咨询电话: (010)6505-0105(直线)

网址:www.cicc.com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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