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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仲裁)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5例,累计金额合计为9,910.82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9,910.8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仲裁)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5例,累计金额合计为9,910.82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12日、2021年2月11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11月6日、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2日和2022年5月28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临2020-117、临2021-017、临2021-029、临2021-075、临2021-081、临2021-086、临2021-103、临2021-104、临2021-106、临2022-015和临2022-059),其中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6月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民终11号,裁定如下:(1)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4民初112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与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本案于2022年6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9573号,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对公司已执行347.20万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北路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6月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0105执11508号,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四)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7月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171号,判决如下:(1)撤销二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2)维持一审判决书第五项;(3)变更一审判决书第一项为: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济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四建”)工程进度款53,627,898.86元;(4)变更一审判决书第二项为:博天济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政四建工程进度款利息;(5)公司对博天济南给付工程进度款及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共计329,1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332元均由博天济南、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湖北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7月收到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鄂0281民初1231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6月22日公司差欠原告湖北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星海”)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040,138.28元;(2)原、被告一致同意,上述债务由公司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偿还,双方一致同意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债转股手续完成期间不再计算利息;(3)如在上述期限内,公司不能完成债转股手续或公司重整失败等情形发生,导致公司通过债转股偿债方式不能实现清偿上述债务的目的,则湖北星海有权就上述确定的工程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同时,被告大冶博汇水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湖北星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合计56,474元,由湖北星海负担。

(六)与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8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02执367号,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公司、赵笠钧、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人民币37,868,803.0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2)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股权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公司、赵笠钧、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4)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公司、赵笠钧、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七)与庆誉(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股权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8月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9)沪仲案字第4172号,仲裁决定如下:(1)公司不再作为(2019)沪仲案字第4172号的被申请人;(2)恢复(2019)沪仲案字第4172号案的仲裁程序。

(八)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8月收到吴忠市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2022)宁03执异75号,执行异议申请人为吴忠市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请求停止对(2021)宁03执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2)宁03执144号《履行通知书》的执行,即:执行异议申请人没有公司的到期债权19,539,109.02元,无法协助法院冻结,更无法直接支付至法院。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今,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5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9,910.82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案件0例,公司作为被告案件35例,涉及金额为9,910.82万元。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备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人)申请的工程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亿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亿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大冶博创水务有限公司

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亿泰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给付剩余的工程价款人民币7,128,538.48元;(2)判决被告给付因逾期给付工程价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以及因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③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2年7月收到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0281民初3412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大冶博创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博创”)确认差欠原告亿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泰建设”)工程价款为人民币7,128,538.48元以及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违约金和利息;(2)因亿泰建设尚差欠案外人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2,442,189.68元,大冶博创承诺该款由其于2022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博华水务支付,并在大冶博创应付亿泰建设工程价款7,128,538.48元中予以相应扣减;(3)针对差欠的剩余工程价款人民币4,686,348.80元,大冶博创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完毕;(4)大冶博创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按裁定书中约定的方式向亿泰建设给付因逾期给付工程款所产生的违约金和因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5)如大冶博创水务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上述任意一笔款项的给付义务,则亿泰建设有权就剩余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2,145元,由大冶博创公司承担。

2、与吴忠市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吴忠市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吴忠市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4,489,590.81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③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3、与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三:潜江市总口管理区

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977,725.95元及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的利息208,289.89元;(2)请求判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225.22元;(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潜江市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977,725.95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三支付给被告二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在6,977,725.95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三在欠付公司和被告二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范围内对公司和被告二欠付原告6,977,725.95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③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2年7月收到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9005民初2008号之一,裁定如下:冻结公司、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足资金7,286,241.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4、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②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大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合计为5,190,175.86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直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为1,061,199.11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0元;(4)裁决申请人就上述债权对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裁决本案的仲裁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③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无仲裁结果。

5、与宁波凯风甬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宁波凯风甬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刘建风

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宁波凯风甬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公司向原告回购其持有博慧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回购款31,633,33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③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6、与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阳弘润排水有限公司

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5,537,118.94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支付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本息范围内,对贵阳小关污水处理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③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黔0103民初7538号,裁定如下:冻结公司、贵阳弘润排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60,000元。本案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7、与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确认被告欠付公司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暂按5,323,590元计算;(2)判令原告在5,323,590元范围内,对重庆轨道交通环线涂山车辆段原富力现代广场C地块医疗垃圾污染场地及周边区域治理及修复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③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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