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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玉池先生的通知,经李玉池与杭州鑫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鑫曼”)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双方于2021年11月1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22年8月1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玉池先生的通知,经李玉池与杭州鑫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鑫曼”)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双方于2021年11月1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22年8月1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李玉池于2021年11月1日与杭州鑫曼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李玉池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杭州鑫曼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121,2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约定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90%,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6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与杭州鑫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和签署新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拟转让的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股份转让协议》解除情况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双方积极推进交易方案的实施。因市场变化的因素,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该协议,并于2022年8月1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转让协议自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履行,且追溯至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对双方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三、《股份转让协议》解除的影响

《股份转让协议》的解除系双方共同审慎研究、友好协商的结果,《股份转让协议》的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股份转让协议》的解除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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