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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2年5月31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堡龙”)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2011号)。因公司涉嫌未按时披露年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证券代码:002776证券简称:ST柏龙公告编号:2022-060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5月31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堡龙”)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2011号)。因公司涉嫌未按时披露年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1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柏堡龙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9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拟认定柏堡龙存在2013年至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2012年至2016年、2018年至2019年虚假记载银行存款,导致信息披露虚假等违法行为,拟对柏堡龙、陈伟雄、陈娜娜、王琦、江伟荣等采取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2021年10月28日,柏堡龙等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未开展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提前准备工作。相关当事人针对《事先告知书》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2022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了原事先告知的违法事项,并对相关当事人作出正式处罚。4月19日,柏堡龙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柏堡龙未能在4月30日前完成财务报表的追湖调整并完成年报的编制工作,最终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柏堡龙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筒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陈伟雄作为柏堡龙时任董事长、陈娜娜作为柏堡龙时任总经理、王琦作为柏堡龙时任财务总监、江伟荣作为柏堡龙时任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未勤勉尽责,未组织开展对年报追湖调整的提前准备工作,系柏堡龙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伟雄、陈娜娜、王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江伟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12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12号)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结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2776证券简称:ST柏龙公告编号:2022-061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2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6号),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公司及部分当事人因不服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124号),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6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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