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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2021年非公开”),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并指定范丽琴女士和毕兴明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以及上市之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2021年非公开”),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并指定范丽琴女士和毕兴明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以及上市之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因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2020年非公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广发证券将对2020年非公开剩余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8月29日,公司、公司全资孙公司HEALTHCARE GLENDALE,LLC(以下简称“恒康格兰岱尔”)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18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0.0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7.08元,共计募集资金69,3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240.4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2号)。

2021年11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非公开募投项目塞尔维亚(三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13,426.17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变更至2021年非公开募投项目美国亚利桑那州生产基地扩建项目;2020年非公开募投项目美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5,941.03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投入至2021年非公开募投项目美国亚利桑那州生产基地扩建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8月29日,公司、恒康格兰岱尔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按照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将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塞尔维亚(三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美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划转至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美国亚利桑那州生产基地扩建项目专户。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恒康格兰岱尔(合称甲方,其中公司为甲方1,恒康格兰岱尔为甲方2)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丙方)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恒康格兰岱尔为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上市公司通过恒康格兰岱尔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美国亚利桑那州生产基地扩建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恒康格兰岱尔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122112910000002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美国亚利桑那州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丽琴、毕兴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前一月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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