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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剑平、郭依勤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抄送的《关于对罗剑平、郭依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抄送的《关于对罗剑平、郭依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罗剑平、郭依勤: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作为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电子)原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月25日,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路通信或公司)与你们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以4.8亿元收购你们及其他自然人合计持有的合正电子100%股权,你们对合正电子2014年至2016年的净利润作出承诺。2014年6月13日,你们对合正电子2017年至2023年的净利润作出补充承诺。

2020年5月,盛路通信与你们签署合正电子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以4.8亿元向你们转让合正电子100%股权及相关债权,其中包含盛路通信提前向你们主张业绩补偿义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1.4亿元业绩补偿权利作价。

截至2021年3月31日,你们累计向盛路通信支付合正电子股权及债权转让款0.78亿元。2021年7月16日,盛路通信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你们签署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你们延期支付剩余的4.02亿元价款,你们需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首笔款项1.02亿元,若未按约支付,则延期支付约定终止,剩余未支付款项均视为逾期。截至2021年12月25日,你们未依约履行首期支付义务。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向盛路通信支付上述1.4亿元业绩补偿权利作价款。

你们未如期支付业绩补偿权利作价款,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支付业绩补偿权利作价款的风险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积极督促罗剑平、郭依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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