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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近日,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鼎科技”)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鄂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002552证券简称:宝鼎科技公告编号:2022-095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鼎科技”)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鄂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发来的案号为(2018)鄂7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就案由为产品质量损害责任起诉公司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推进系统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螺旋桨公司”)等三家公司,本次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上诉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责任纠纷案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8)鄂7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按法定程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判决结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4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负担人民币31162元,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5241元、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52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需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支付保险赔款损失,同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相应的受理费用。

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已于收到本次诉讼一审判决书时按连带赔偿总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1)鄂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52证券简称:宝鼎科技公告编号:2022-094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宜三董事长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14,566,7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2126%;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4,547,8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2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计18,900股,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8,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3%。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14,566,773股,其中同意314,547,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1%;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张声律师、冯晟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天册律师认为:宝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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