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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票代码:600376股票简称:首开股份编号:临2022-11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岩先生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十一名,实参会董事十一名,李岩先生、赵龙节先生现场参会,潘文先生、阮庆革先生、蒋翔宇先生、孙茂竹先生、邱晓华先生、白涛女士、秦虹女士以视频方式参会,李灏先生、王立川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此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如下议题:

(一)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2023年度授权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2022年4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批准,授权期限为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项授权进展如下:

1、在董事会(含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同意参与土地竞买之后,为从事竞得土地开发经营活动而投资设立或参与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含公司设立全资项目公司或与其他企业合作设立项目公司)2家,公司合计出资额为293,475万元。对各项目公司单独出资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

2、对已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共11家,其中实施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4家,公司合计出资额为283,900万元;实施同比例减少注册资本7家,公司合计减资额为264,556.6万元。对各项目公司单独增资金额(减资金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拟继续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1、在董事会(含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同意参与土地竞买之后,为从事竞得土地开发经营活动而投资设立或参与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含公司设立全资项目公司或与其他企业合作设立项目公司),本公司单独出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

2、根据项目开发的实际需求对已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本公司单独增资金额(减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

授权期限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供应链保理业务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为延长公司及下属公司对供应商应付账款的付款期限,缓解公司及下属公司短期现金流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债务结构,公司拟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东城区支行支付下属/关联公司(下称“债务人”)的上游供应商、施工方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以此开展供应链保理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要素

(一)产品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含);

(二)基础资产:下属/关联公司(下称“债务人”)的上游供应商、施工方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三)产品期限:各期产品存续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

(四)利率:具体各期产品利率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五)融资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东城区支行;

(六)融资平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东城区支行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平台;

(六)增信措施:公司承诺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应收账款到期付款义务,具体以实际签订内容为准;

(七)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4个月。

为保证公司本次供应链保理业务顺利开展,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本次供应链保理业务的研究与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需要实施与本次供应链保理业务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供应链保理业务具体业务合作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供应链保理业务的融资条款,包括期限、额度、利率、方式等与业务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供应链保理业务合作申报事宜。

3、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供应链保理业务相关的谈判,签署与本次合作供应链保理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办理与本次合作供应链保理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事前进行了审核,提出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供应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参与该项业务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开展供应链直接保理业务融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17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公司开展供应链保理业务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2-113号)。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76证券简称:首开股份公告编号:2022-113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月17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月17日

至2023年1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2-112号),于2022年12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3年1月16日9:00—11:30,13:00—15:30。

2、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他人出席的,被授权人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方式、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3年1月16日16:00时前送达、传真或发送邮件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9层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428032、66428075

传真:(010)66428061

电子邮件:gudongdahui bcdh.com.cn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任女士、侯女士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76证券简称:首开股份公告编号:2022-11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董事会秘书王怡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转让北京市复兴商业城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题1《关于公司拟转让北京市复兴商业城项目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1,358,298,338股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静、李卓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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