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游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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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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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游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康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被收购子公司对赌条款执行确认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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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公司股东PhindaHoldingS.A.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3.83%,为上述议案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侃、李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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