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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8号)核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4,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总额为人民币2,45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5,063,896.2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费用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承销费用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8号)核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4,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总额为人民币2,45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5,063,896.2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费用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承销费用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23年4月17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4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15Z001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6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约主体

甲方: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4902931310506,截止2023年4月17日,专户余额为1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拣设备自动化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30,000万元。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卢文、刘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约主体

甲方: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2001621432,截止2023年4月17日,专户余额为113,66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拣设备自动化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13,660万元。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卢文、刘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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