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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2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以4亿元至6亿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5日,你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0.58万股,回购金额100.16万元。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6965908A)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以4亿元至6亿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5日,你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0.58万股,回购金额100.16万元。

你公司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汲取教训,规范实施股份回购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已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对未完成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规范股份回购行为,加强规范运作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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