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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22年1月27日,公司股东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分别与上海韵简及一致行动人上海饰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约人民币4.09元/股的价格,合计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24,590,0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编号:临2022-004)。

证券代码:600530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1、2022年1月27日,公司股东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分别与上海韵简及一致行动人上海饰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约人民币4.09元/股的价格,合计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24,590,0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编号:临2022-004)。

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11日,公司分别收到中金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发来的《告知函》,获悉其通过协议转让给上海韵简及上海饰杰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上海韵简及一致行动人上海饰杰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24,590,0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7%),中金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恒石投资、中金资本、汇中怡富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编号:临2022-005、临2022-007)。

2、2021年10月26日,公司股东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教育”)分别与丽水农帮、丽水新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3.80元/股的价格,合计转让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79,549,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编号:临2021-040)。

2022年3月2日,公司收到股东昂立教育《告知函》,获悉其通过协议转让给丽水农帮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丽水农帮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9,072,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编号:临2022-006)。

2022年6月27日、公司收到股东丽水农帮《关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及合伙人变更的告知函》,丽水农帮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帮菌业”)变更为上海益意贸易商行(以下简称“上海益意”),上海益意实际持有权益的公司股份比例由0增加为5.0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18)。

2022年7月12日,公司分别收到股东丽水农帮、丽水新诚《关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及合伙人变更的告知函》,丽水农帮、丽水新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由上海益意、上海新诚海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海创”)变更为嵇霖先生。2022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丽水农帮、丽水新诚《关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及合伙人变更进展的告知函》,上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后,嵇霖先生成为丽水农帮、丽水新诚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合计为163,662,7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8%);此外嵇霖先生还取得了丽水新诚持有的公司5.19%股份受让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21、临:2022-022)。

2022年8月5日,公司收到股东昂立教育《关于协议转让部分交大昂立股份结果的告知函》,获悉其通过协议转让给丽水新诚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丽水新诚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40,476,450股(占公司总部本的5.19%),昂立教育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5,970,4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嵇霖先生控制的上海韵简、上海饰杰、丽水农帮、丽水新诚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达到204,139,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7%),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29)。

3、2022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由大众交通变更为上海韵简及一致行动人上海饰杰、丽水农帮、丽水新诚;实际控制人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嵇霖先生。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嵇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云建会计机构负责人:曹毅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公司负责人:嵇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云建会计机构负责人:曹毅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嵇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云建会计机构负责人:曹毅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30证券简称:交大昂立公告编号:临2022-041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下午以现场会议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为11名,其中现场亲自表决8名,通讯表决1名,董事赵思渊因公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董事唐道清代为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刘峰因公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李柏龄代为行使职权。会议由董事长嵇霖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通过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租赁办公场地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租赁办公场地的公告》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5票(未表决),审议通过。

董事赵思渊、唐道清弃权(未表决)理由:“本次表决第2、3项议案违反公司章程,不合规,表决无效。”

董事何俊弃权(未表决)理由:“议案2、3项违反公司章程,不符合上会条件,议案及表决无效。”

独立董事李柏龄、刘峰弃权(未表决)理由:“本次表决的第2项议案和第3项议案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无效。”

三、审议通过《关于免去公司总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免去公司总裁的公告》。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免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5票(未表决),审议通过。

董事赵思渊、唐道清弃权(未表决)理由:“本次表决第2、3项议案违反公司章程,不合规,表决无效。”

董事何俊弃权(未表决)理由:“议案2、3项违反公司章程,不符合上会条件,议案及表决无效。”

独立董事李柏龄、刘峰弃权(未表决)理由:“本次表决的第2项议案和第3项议案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无效。”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30证券简称:交大昂立公告编号:临2022-042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办公场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租入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2301-2306单元作为办公场地。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于2022年10月28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目前,公司总部办公场地为2016年购入的自有产,办公场地已无法满足公司人员规模,为改善公司办公环境,提升公司形象,满足公司未来整体经营及做大做强的发展需求,公司拟与上海嘉汇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汇达”)签订《嘉华中心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赁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2301-2306单元,作为公司办公场地。租赁实测建筑面积为1,896.51平方米,租期为4年,租金单价为11.30元/平方米/日,月租金为651,846.29元,合同租金总金额约为3128.86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0月28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办公场地的议案》,全部11名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5票(未表决)。

董事赵思渊、唐道清弃权(未表决)理由:“本次表决第2、3项议案违反公司章程,不合规,表决无效。”

董事何俊弃权(未表决)理由:“议案2、3项违反公司章程,不符合上会条件,议案及表决无效。”

独立董事李柏龄、刘峰弃权(未表决)理由:“本次表决的第2项议案和第3项议案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无效。”

(三)本次租赁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嘉汇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51826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吕慧瑜

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503室

成立日期:1993年12月22日

营业期限:1993-12-22至2043-12-21

经营范围:在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1028号、1068号、襄阳北路108号内从事相关物业的出租、出售、物业管理等配套服务;健身房、网球场、停车场(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关系。交易对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亦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定价参考周边写字楼租赁市场价格,并由双方协商确定。目前上海市中心同地段、同等规格写字楼租金水平大致在10-14元/平方米/日不等。本次交易租金单价11.30元/平方米/日,不存在明显高于或低于周边地段、同类房产价格,遵循了公平、公证、合理、公允的原则。

五、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出租方(甲方):上海嘉汇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租赁标的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2301-2306单元。该房屋租赁实测建筑面积为1,896.51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房屋类型为办公、结构为钢砼。

(二)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4年,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

(三)定价原则

交易双方的房屋租赁交易,价格系参照当地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四)租金、结算方式:

1、租金: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内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11.30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651,846.29元,(大写:陆拾伍万壹仟捌佰肆拾陆元贰角玖分),该金额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租金税率为5%,如遇政府税率调整,上述费用作相应调整。

2、结算方式: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第(1)日前向甲方提前付清。

(五)管理费、租车位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1、管理费金额:租赁期内该房屋目前的物业管理费按照租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39.00元计算,即该房屋每月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73,963.89元。(大写:柒万叁仟玖佰陆拾叁元捌角玖分)。该金额包含增值税,税率为6%,如遇政府税率调整,上述费用作相应调整。

2、结算方式: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第一日或之前向管理公司提前付清。。

(六)转租

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款,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转租其已租赁的部分场所予子公司或有直接关联的公司,但其租赁条款必须与本租约相同。另外,若在本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将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应对该第三方适当履行相关合同权利及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续租

如乙方有意愿在租赁期届满后,续租该房屋的,在租赁期届满前的六(6)个月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并有效送达该房屋的续租书面申请(以下简称“续租申请”),甲方将在收到续租申请后的三十(30)个日历天内就续租事宜与乙方进行协商,包括但不限于按续租时嘉华中心办公楼届时的市场租金价格或第三方所报的租金价格(注:以较高者为准)约定租金等有关续租的条件和条款均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

(八)主要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因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2、租赁期间,甲方擅自无故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相关规定的保证金之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另外,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的,则乙方还可以向甲方索偿差额)。

3、甲、乙双方约定,若乙方书面要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则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因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在本合同租赁关系终止之后的三十日内撤销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该房屋交付后,如乙方未能适当履行本合同,即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适当履行本合同、要求乙方将所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如果乙方仍旧执意违约且该持续性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且要求乙方对该房屋进行复原。另外,甲方还有权就乙方的违约行为向其主张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相当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该租赁房屋所给付的相关中介费(如有)、装修许可期及免租期(如有)内所未收取的租金等),则甲方还可以向乙方索偿差额。甲方将就已收取的保证金或违约金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该房屋交付后,出现上述4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无论该等租金所对应的租赁期间是否届满)均不予退还,甲方同时有权向乙方索取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金。

6、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租金应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租金的0.1%支付滞纳金。

7、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或本合同附件三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或任何应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逾期补交保证金时,甲方有权停止有关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但乙方不得因此要求中止或减免支付有关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等款项应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支付之款项的0.1%支付滞纳金。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入嘉华中心单元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符合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的需要,有利于改善办公环境,提升公司形象,符合公司未来整体经营及做大做强的发展需求,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30证券简称:交大昂立公告编号:临2022-043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免去公司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公司总裁的议案》,全部11名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5票(未表决)。董事赵思渊、唐道清弃权(未表决)理由:“本次表决第2、3项议案违反公司章程,不合规,表决无效。”董事何俊弃权(未表决)理由:“议案2、3项违反公司章程,不符合上会条件,议案及表决无效。”独立董事李柏龄、刘峰弃权(未表决)理由:“本次表决的第2项议案和第3项议案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无效。”同意免去张云建先生公司总裁职务,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免职后,张云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其免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云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独立董事就免去公司总裁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宋振华先生、叶永禄先生认为:公司免去张云建先生总裁职务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意免去张云建先生公司总裁职务。

独立董事李柏龄先生、刘峰先生认为:本次会议《关于免去公司总裁的议案》违反公司章程,不符合上会条件,议案及表决无效。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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